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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勾選 項目 單位 定義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選舉縣長時之投票人數占選舉人數百分比。
由本縣選舉產生縣長之候選人數。
由本縣選舉產生縣長之現有人數。
由地方政府單一選區選舉產生立法委員之現有人數。
由本縣單一選區選舉產生立法委員之候選人數。
由新竹縣政府各選區選舉產生縣議員之現有人數。
各行政區選舉產生鄉鎮市長之現有人數。
由各行政區選舉產生鄉鎮市長之候選人數。
本府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正式編制內職(教)員數。
正式編制內教育程度為博士之職(教)員人數。
正式編制內教育程度為碩士之職(教)員人數。
正式編制內教育程度為大學之職(教)員人數。
正式編制內教育程度為專科之職(教)員人數。
正式編制內教育程度為高中(職)之職(教)員人數。
正式編制內教育程度為國(初)中及以下之職(教)員人數。
本府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正式編制內職(教)員之平均年齡。
由本縣各選舉區選舉產生村里長之現有人數。
由本縣各選舉區選舉產生村里長之現有人數。
設立於本縣農會團體之理事人數。
設立於鄉鎮市區農會團體之理事人數。
設立於本縣農會團體之監事人數。
設立於鄉鎮市區農會團體之監事人數。
設立於本縣農會團體之會員代表人數。
設立於鄉鎮市區農會團體之會員代表人數。
指於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給之文職人員。但不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所屬公務人員簡任(派)公務人員統計範圍僅包括:1.行政機關2.公營事業機構3.衛生醫療機構4.各級公立學校職員等四類。
設立於本縣社區發展協會之理事長人數。
本府性平會之男性(女性)委員之比率。
年底仍在職之本縣各鄉鎮市區之調解委員會委員
遴選參加本縣廉能模範人員男性(女性)人數佔總人數之比率
本縣廉政志工男性(女性)人數佔總人數比率
擔任本縣立案藝文團體之理事(會)長人數。
本縣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人數。
就業、經濟與福利
千人 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與失業者。
係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勞動力人口數/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國中及以下勞動力人口數/國中及以下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高中(職)程度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高中(職)勞動力人口數/高中(職)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大專及以上勞動力人口數/大專及以上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15-19歲勞動力者佔15-19歲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15-19歲勞動力人口數/15-19歲民間人口數) ×100
20-24歲勞動力者佔20-24歲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20-24歲勞動力人口數/20-24歲民間人口數) ×100
25-29歲勞動力者佔25-29歲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25-29歲勞動力人口數/25-29歲民間人口數) ×100
30-34歲勞動力者佔30-34歲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30-34歲勞動力人口數/30-34歲民間人口數) ×100
35-39歲勞動力者佔35-39歲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35-39歲勞動力人口數/35-39歲民間人口數) ×100
40-44歲勞動力者佔40-44歲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40-44歲勞動力人口數/40-44歲民間人口數) ×100
45-49歲勞動力者佔45-49歲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45-49歲勞動力人口數/45-49歲民間人口數) ×100
50-54歲勞動力者佔50-54歲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50-54歲勞動力人口數/50-54歲民間人口數) ×100
55-59歲勞動力者佔55-59歲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55-59歲勞動力人口數/55-59歲民間人口數) ×100
60-64歲勞動力者佔60-64歲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60-64歲勞動力人口數/60-64歲民間人口數) ×100
"65歲以上勞動力者佔6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65歲以上勞動力人口數/6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 ×100"
未婚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未婚之勞動力人口數/15歲以上未婚之民間人口數)×100
有配偶或同居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有配偶或同居之勞動力人口數/15歲以上有配偶或同居之民間人口數)×100
離婚、分居或喪偶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離婚、分居或喪偶之勞動力人口數/15歲以上離婚、分居或喪偶之民間人口數)×100
依就業者從事農林漁牧業之男(女)性結構比
依就業者從事工業之男(女)性結構比
依就業者從事服務業之男(女)性結構比
係指原住民勞動力占15歲以上原住民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原住民勞動力人口數/原住民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千人 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從事有酬工作(不論時數多寡),或每週工作 15 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2)有工作而未做之有酬工作者;(3)已受僱用領有報酬但因故未開始工作者。
指失業人口占勞動力之百分比。失業者係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無工作;(2)隨時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失業人口數/勞動力人口數)×100
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失業率。 (國中及以下失業人口數/國中及以下勞動力人口數)×100
高中(職)程度者之失業率。 (高中(職)失業人口數/高中(職)勞動力人口數)×100
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失業率。 (大專及以上失業人口數/大專及以上勞動力人口數)×100
15-19歲勞動人口之失業率。 (15-19歲失業人口數/15-19歲勞動力人口數)×100
20-24歲勞動人口之失業率。 (20-24歲失業人口數/20-24歲勞動力人口數)×100
25-29歲勞動人口之失業率。 (25-29歲失業人口數/25-29歲勞動力人口數)×100
30-34歲勞動人口之失業率。 (30-34歲失業人口數/30-34歲勞動力人口數)×100
35-39歲勞動人口之失業率。 (35-39歲失業人口數/35-39歲勞動力人口數)×100
40-44歲勞動人口之失業率。 (40-44歲失業人口數/40-44歲勞動力人口數)×100
45-49歲勞動人口之失業率。 (45-49歲失業人口數/45-49歲勞動力人口數)×100
50-54歲勞動人口之失業率。 (50-54歲失業人口數/50-54歲勞動力人口數)×100
55-59歲勞動人口之失業率。 (55-59歲失業人口數/55-59歲勞動力人口數)×100
60-64歲勞動人口之失業率。 (60-64歲失業人口數/60-64歲勞動力人口數)×100
"65歲以上勞動人口之失業率。 (65歲以上失業人口數/65歲以上勞動力人口數)×100"
指原住民失業人口占原住民勞動力之百分比。 (原住民失業人口數/原住民勞動力人口數)×100
指參與勞資爭議之人數,不包括經加區及科學園區。
指依商業登記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之事業負責人。
指依公司法規定,期底已辦理公司登記之負責人性別。
指依公司法規定,期底已辦理公司登記之負責人性別比率。
指工廠校正後有回表且正常營運之工廠家數依負責人性別分,100年、105年辦理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停辦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故無資料。
指工廠校正後有回表且正常營運之工廠家數依負責人性別比率,100年、105年辦理工商及服務業普查,停辦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故無資料。
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已辦理商業登記之獨資設立負責人
億元 郵政儲金之存款結餘金額
1.產業外籍勞工係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 2.社福外籍勞工係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外展看護工作。
指低收入戶家庭列冊人數。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指低收入戶之戶數(以戶長性別區分)。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指原住民低收入戶家庭列冊人數。
指原住民低收入戶之戶數(以戶長性別區分),其中原住民戶之認定如下:1.戶長為原住民者視為原住民戶(以戶長性別區分)。2.戶長非原住民,如戶內原住民人口數較多時則判定為原住民戶。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人口數相等時,則以年齡較長者是否具原住民身分判定為原住民戶或非原住民戶。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人數。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人數占總人口數比率。
係指本府認定年滿65歲以上獨自居住、或同住者無照顧能力、或經需關懷之老人。
指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及第7條規定者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之人數。
指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至第9條及第9條之1規定者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之人數。
指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及第4條的規定,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並經勞保局核付之人數。
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人數,以當月1日參加公勞保人數為準,但被裁減、資遣或退休而仍參加保險者不予計列。
人次 係指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補助之人次。
依相關規定接受教育補助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人數。
係指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之發放人數。
人次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受照顧人次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扶助或認定身分之家庭。
本府社會處主管並依據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社會大眾。
係指該年底列冊管理並提供相關服務之遊民人數。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公司行號之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
依本縣房屋稅開徵概況每戶應納稅之義務人。
億元 開徵現值:稅務局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所計算出來作為課徵房屋稅的價值。
千平方公尺 開徵面積:指房屋依住家及非住家核課之實際使用面積。
依本縣地價稅開徵概況每戶應納稅之義務人。
百萬元 開徵面積:指已規定地價土地應課地價稅之全部土地面積。
百萬元 課稅地價:指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地價。
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稅額之筆數。
指以勞工身分加入工會者。
就業保險實計保險給付育嬰留職津貼初次核付人數。
本府(不含所屬機關)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數
本府(不含所屬機關)各單位一、二級主管人數
領有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居家保母人數
現行居家式、社區式及住宿式長照機構服務員人數
指依貿易法及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規定,當年新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公司或商號之男、女性負責人比率。
依菸酒管理法第9條規定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設立許可之業者。
新竹縣原住民就業服務辦公室媒合原住民就業之比率。
領有新竹縣街頭藝人展演登記證人數。
人次 本縣自行及委託民間團體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保護扶助服務人次。
係指本縣農牧業經營之指揮者,亦即主要負責該單位農牧業經營方針之決定或指揮管理各種農事及畜牧作業者,每單位均應有農牧業工作指揮者1人,而且只有1人。
教育、文化與媒體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未婚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有偶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離婚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喪偶人口數。
持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申請入境停、居留及定居我國之外籍配偶人數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
指當年初次結婚者之平均年齡。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本國(按登記日期)。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大陸及港澳(按登記日期)。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東南亞及其他國家(按登記日期)。
千分比 係指特定期間初婚之新郎(新娘)人數對同期期中可婚之未婚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
千分比 係指特定期間再婚之新郎(新娘)人數對同期期中之離婚、喪偶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
千分比 係指特定期間離婚之男性(女性)人數對同期期中之有偶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按發生日期)。
係指特定期間結婚之男性(女性)人數對同期期中之有偶男性(女性)人口的對數(按登記日期)。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學生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數。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校長數,不含完全中學之國中部。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校長數,不含完全中學之國中部。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主任數,不含完全中學之國中部。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主任長數,不含完全中學之國中部。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教師數(含校長)。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教師數(含校長)。
102學年度以前為各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及綜合高中之教師數(含校長);103學年度「高級中等教育法」通過後為各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數(含校長)。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之新住民學生數。(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學年度第1學期9月底之事實為準。)
指國小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指國中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指具原住民身份的國小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指具原住民身份的國中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各公私立幼兒園之幼生數(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實施,原幼稚園及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100年及以前為幼稚園之幼生數,101年幼托整合後,幼稚園及托兒所整合為幼兒園)。
本府教育處審核通過之園長、教師、代理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102學年起新增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教保服務人員及服務人員人數統計,其中服務人員包含教育處審核通過之保母及具原住民族族語認證人員。
公私立國民小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數。
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數。
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數
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之新住民學生數。
公私立國民小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之新住民學生數。
國小學生視力不良人數。視力不良指一眼視力在0.9以下。
國中學生視力不良人數。視力不良指一眼視力在0.9以下。
國小學生視力不良人數比率=國小學生視力檢查不良人數/國小學生視力檢查人數
國中學生視力不良人數比率=國中學生視力檢查不良人數/國中學生視力檢查人數
就讀於國中小特教學校及一般學校特殊班之學生人數。
人次 就讀於國中小特教學校及一般學校特殊班之學生人數。
人次 參與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舉辦活動之人次。
指15歲以上識字人口占15歲以上總人口之比率。
15歲以上戶籍人口受大專及以上教育者占15歲以上戶籍人口之比率。大專以上教育程度者係包括專科(二、三年制及五年制後二年)、大學院校、研究所之畢業人數及肄業人數。
領有文化志工證人數
依「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展覽補助要點」獲補助資格之本縣個人藝術家。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上學年度之畢業學生數。
各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及綜合高中之上學年度畢業學生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上學年度之畢業學生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上學年度之畢業學生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各公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上學年度之畢業學生數,特殊教育學校指依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針對身心障礙教育設立之學校,包含特教、啟智、啟明、啟聰等學校。
各公私立進修學校及補習學校上學年度之畢業學生數,進修及補習學校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設立之學校。
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祭祀公業係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現員,即繼承人不分男女原則均推定為派下現員。
指每週至少運動3次、每次30分鐘、心跳達130或是運動強度會喘會流汗之人口比率。
人身安全與司法
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總人數。
指因刑事案件遭致體傷、殘廢、死亡、心靈受傷或財產損失者。
係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嫌疑犯人數。
係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18歲以上至未滿23歲嫌疑犯人數。
係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未滿12歲嫌疑犯人數。
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總人數。
遭遇暴力犯罪之被害人數。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奪、重傷害、重大恐嚇取財及強制性交(警政單位通報件數)。
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因性剝削案件被查獲之人數統計。
指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禁止駕駛之人數。
於本縣轄區內道路上發生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不含肇事逃逸無法辨別性別人數。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數(警政單位通報件數)。
遭遇搶奪之人數。搶奪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包括普通搶奪罪、加重搶奪罪。
失蹤人口之發生數。失蹤人口係指在台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2)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3)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4)迷途走失;(5)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6)智能障礙走失;(7)精神疾病走失;(8)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9)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失蹤人口之尋獲數。 尋獲數=尋獲當年(月)數+尋獲以前年(月)數。
指因火災而死亡的人數,死亡人數係指火災當場死亡或受傷於14日內死亡者;另車輛火災發生原因係車輛行進間發生車禍而造成人員死亡者,不列入火災死亡統計。
指因火災而受傷的人數,受傷人數係指無論其受傷嚴重程度均計算在內,含受傷後逾14日死亡者;另車輛火災發生原因係車輛行進間發生車禍而造成人員受傷者,不列入火災受傷統計,其他非車禍火災造成人員受傷,皆應列入火災受傷統計。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犯罪行為,地方政府主責機關接獲通報被害人數,在同一年度中,同一人不論通報多少次算1次。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地方政府主責機關接獲通報被害人數,在同一年度中,同一人不論通報多少次算1次。
於本縣轄區內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列之毒品案件。
於本縣轄區內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訂定第一級毒品之人數,第一級毒品指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於本縣轄區內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訂定第二級毒品之人數,第二級毒品指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於本縣轄區內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訂定第三級毒品之人數,第三級毒品指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於本縣轄區內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訂定第四級毒品之人數,第四級毒品指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於本縣轄區內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訂定除第一至第四級毒品以外之人數,其他毒品指除第一至第四級毒品以外,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健康、醫療與照顧
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地區之人口數。
指在本縣已實際居住或預期居住6個月以上之所有本國籍與非本國籍人口。
千分比 某一特定期間人口增加數對前期人口數之比率,又稱人口成長率。
指0-1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百分比。
指15-6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百分比。
年齡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比率。
平均年齡=(各5歲年齡組的組中值×各年齡組人數的比重)之和
戶籍當年出生登記人口數。
千分比 每千人中出生人口之比率。
戶籍當年死亡登記人口數。
千分比 每千人中死亡人口之比率。
戶籍遷入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入人數)。
戶籍遷出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出人數)。
凡依戶籍法規定具有戶籍註記之現住原住民人口。
指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並在其戶籍資料註記「平地原住民」者。
指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並在其戶籍資料註記「山地原住民」者。
千分比 指當年內每一千位15歲至19歲年齡組育齡婦女之平均活產數。
生第一胎婦女之平均年齡。
千分比 育齡婦女總生育率:係指一個假設世代的育齡婦女按照目前的年齡別生育水準,在無死亡的情況下,渡過其生育年齡期間以後,一生所生育的嬰兒數或生育率;為育齡婦女五歲年齡組別生育率加總後乘五而得。
假設一出生嬰兒遭受到某一時期之每一年齡組所經驗之死亡風險後,他們所能存活的預期壽命。
平均死亡年齡。
死亡年齡中位數。
因癌症死亡之平均年齡。
因癌症死亡之年齡中位數。
人/十萬人 全年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 (已完成戶籍註銷之全年死亡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人/十萬人 全年因某主要死因而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 (全年因某主要死因而死亡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人/十萬人 (事故傷害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人/十萬人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地方政府主責機關接獲通報被害人數,在同一年度中,同一人不論通報多少次算1次。
人次 平均每人醫療費用=健保醫療費用/患者人數
千點/人 平均每人就診次數= 健保就診件數/患者人數
活產嬰兒出生後未滿1歲即死亡之數目。
出生4週內之嬰兒死亡數
人/十萬人 平均每十萬活產嬰兒數中孕產婦死亡數。 [孕產婦死亡數÷活嬰數(出生人數)]×100,000
健保特約產檢醫事服務機構申報懷孕婦女產檢服務案件數。
(45-69歲婦女近兩年曾接受乳房X光攝影檢查人數)÷(45-69歲婦女人口數)× 100%
(40-44歲婦女近兩年曾接受乳房X光攝影檢查人數)÷(40-44歲婦女人口數)× 100% 100年以前縣市資料未公布
當年我國國人新增愛滋病毒感染人數。
從以前到現在吸菸累計超過100支,且最近30天內曾經使用菸品者占18歲以上總人口數之百分比。
依據護理人員法設立之護理機構內提供照護服務年底總人數。
指夜間型住宿、全日型住宿、日間照顧、部分時制照顧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內現有實際服務人數。
長期照護、養護及安養機構實際進住人數
白天到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晚上返回家庭照顧之失智老人數。失智老人係指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本縣103年5月起開始試辦)。
人次 白天到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晚上返回家庭照顧之失智老人服務次數,受托人次按日計算。失智老人係指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本縣103年5月起開始試辦)。
白天到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晚上返回家庭照顧之失能老人服務次數,受托人次按日計算。失能老人係指因疾病引起或老年退化而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本縣99年起開始試辦)。
人次
本縣兒童牙齒塗氟人數除以戶籍兒童人數,兒童指未滿6歲或未滿12歲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
環境、能源與科技
透過本府調查造冊、整編及訓練之資源回收個體業者人數。
凡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星期可提供3.5小時以上的服務時間,經甄試合格者,並參加環保署基礎及特殊訓練後,授予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環保志工證,成為志工隊員之人數。
指各縣、市編有列管編號,並列管建檔督查之廁所個數。
凡各級環境保護單位(含鄉鎮市區廢棄物清理單位)之人員,包括編制內及非編制,惟不包含環保警察、服環保替代役人員及環保志工。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人員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未滿25歲之人員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25-29歲之人員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30-34歲之人員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35-39歲之人員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40-44歲之人員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45-49歲之人員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50-54歲之人員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55-59歲之人員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60-64歲之人員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65歲及以上之人員數。
指政府為運用民力,協助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等消防工作,遴選地方民眾所編組的義務性輔助消防機關,其遴選條件為在當地居住、年滿二十歲、身體健康、熱心公益、十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之民眾志願擔任之。
千人 就業者之職業調查專技人員指「專業人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本縣(市)直屬或所轄鄉鎮市區之清潔隊(含溝渠隊、水肥隊、資源回收隊等)、垃圾焚化廠、垃圾掩埋場、水肥處理廠內之人員,包含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員(駕駛、臨時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等編制內及非編制內人員。
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執行環境檢驗測定業務之機構的從業人數。
實際從事旅行業務之旅行社員工人數。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環境相關科系(所)之教師人數。
大專校院環境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人數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環境相關科系(所)之畢業生人數。
本縣環境保護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人數。
本縣環境保護財團法人基金會監察人數。
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本府地政處等機關單位人員數。
指本縣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人數。
本縣內經申請核准經營市區汽車客運之駕駛員按性別分。
服務年數未滿5年之市區汽車客運駕駛員。
服務年數5-未滿10年之市區汽車客運駕駛員。
服務年數10-未滿15年之市區汽車客運駕駛員。
服務年數15-未滿20年之市區汽車客運駕駛員。
服務年數20-未滿25年之市區汽車客運駕駛員。
服務年數25年以上之市區汽車客運駕駛員。
藉建構綿密網絡,主動舉發水環境污染,擴大民眾參與,由環境部推動成立「水環境守望襄助巡守隊」之人數。
本縣各地政機關志願服務志工人數。
土石流防災專員係指經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專業培訓,肩負協助防災、災情通報及雨量觀測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