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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土地面積
平方公里
土地面積係指行政區域之土地面積,包含海埔新生地及附屬島嶼。
耕地面積
平方公里
指實際作為農耕使用之土地面積,亦包括短期休閒或休耕土地。
耕地面積比
%
指耕地面積占土地面積之百分比。
人口
戶籍登記戶數
戶
於統計標準日之戶籍登記戶數。
鄉鎮市戶籍登記人口數
人
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地區之人口數。
男性人口
人
戶籍當年底男性登記人口數。
女性人口
人
戶籍當年底女性登記人口數。
戶籍登記戶量
人/戶
於統計標準日之戶籍登記戶數。
人口密度
人/平方公里
平均每一平方公里之人口數。
性比例
%
男性人口對女性人口的比例,即每百女子所當男子數。
鄉鎮市出生登記數
人
戶籍當年出生登記人口數。
鄉鎮市粗出生率
千分比
戶籍當年出生登記人口數/年中人口數。
鄉鎮市死亡登記數
人
戶籍當年死亡登記人口數。
鄉鎮市粗死亡率
千分比
戶籍當年死亡登記人口數/年中人口數
鄉鎮市自然增加率
千分比
自然增加數對期中人口數的比率,即粗出生率與粗死亡率之差。
遷入人口數
人
戶籍遷入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入人數)
遷入率
千分比
戶籍遷入登記人口數*1,000/年中人口數。
遷出人口數
人
戶籍遷出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入人數)
遷出率
千分比
戶籍遷出登記人口數*1,000/年中人口數。
鄉鎮市社會增加率
千分比
社會增加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即遷入率減遷出率之差(含住址變更數)。
鄉鎮市人口增加率
千分比
(本年底人口數 - 上年底人口數)*1,000/上年底人口數
結婚登記對數
家/所
戶籍結婚登記對數。
鄉鎮市粗結婚率
千分比
戶籍結婚登記對數*1,000/年中人口數。
離婚登記對數
家/所
戶籍離婚登記對數。
鄉鎮市粗離婚率
千分比
戶籍離婚登記對數*1,000/年中人口數。
0-14歲人口數
人
於統計標準日戶籍登記實足年齡為0至未滿15歲人口數。
幼年人口比率(0-14歲)
%
指0-1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百分比。
15-64歲人口數
人
於統計標準日戶籍登記實足年齡為15至未滿65歲人口數。
青壯年人口比率(15-64歲)
%
指15-6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百分比。
65歲以上人口數
人
於統計標準日戶籍登記實足年齡為65歲以上人口數。
老年人口比率(65歲以上)
%
年齡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比率。
老化指數
%
老化指數=65歲以上人口數*100/0-14歲人口數 衡量一地區人口老化程度之指標。
扶養比
%
扶養比=( 0-14歲人口及65歲以上人口數)*100/15-64歲人口數 為依賴人口對工作年齡人口扶養負擔的一種簡略測度。
扶老比
%
65歲以上人口/15-64歲人口×100
扶幼比
%
0-14 歲人口/15-64歲人口×100
教育
國小學生數
人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數
國小新住民子女學生數
人
各公私立國小新住民子女學生數;新住民子女認定以子女出生時,其父或母一方為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非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國小教師數
人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教師數(含校長)。
國小班級數
班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班級數。
國小平均每班學生數
人
國小平均每班學生數=學生數/班級數。
平均每一教師教導學生數-國小
人
國民小學平均每一教師教導學生數。
國中學生數
人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生數
國中新住民子女學生數
人
各公私立國中新住民子女學生數;新住民子女認定以子女出生時,其父或母一方為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非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國中教師數
人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教師數(含校長)。
國中班級數
班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班級數。
國中平均每班學生數
人
國中平均每班學生數=學生數/班級數。
平均每一教師教導學生數-國中
人
國民中學平均每一教師教導學生數。
社會福利
身心障礙者人數
人
期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人口數。
身心障礙者人數占鄉鎮市人口比率
%
身心障礙人口占總人口之百分比。
社區發展協會數
個
係指經主管機關劃定之社區區域內,依法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
社區發展工作實際使用經費
元
列入社區發展計畫辦理加強工作之社區及新發展社區之使用經費。
政府補助經費佔社區全部使用經費比率
%
指政府補助款所占社區發展工作實際使用經費之百分比。
平均每一社區發展協會接受政府補助經費
元/個
平均每一社區發展協會所接受之政府補助經費。(社區發展工作實際使用經費之政府補助款/社區發展協會數)
社區發展工作實際使用經費之政府補助款
元
為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根據社區發展協會所提之計劃及自籌款項,政府機關依每年社區發展工作計劃給予之補助。
鄉鎮低收入戶戶數
戶
指經本縣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之戶數。
低收入戶戶數占該鄉鎮市戶數比率
%
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戶數占該鄉鎮市戶數比。
鄉鎮中低收入戶戶數
戶
指經本縣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之人數。
中低收入戶戶數占該鄉鎮市戶數比率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107年為18,582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之戶數。
鄉鎮低收入戶人數
人
指經本縣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之人數。
低收入戶人數占該鄉鎮市人數比率
%
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人口數占該鄉鎮市人口比。
鄉鎮中低收入戶人數
人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107年為18,582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之人數。
中低收入戶人數占該鄉鎮市人數比率
%
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中低收入戶人口數占該鄉鎮市人口比。
醫療資源
醫療院所數
家
醫療院所包括公立及非公立醫院診所。
平均每一醫療機構服務人口數
人
平均每一醫療機構服務人數=戶籍登記人口數/醫療院所數。
醫療院所病床數
床
病床數包括醫院及診所之病床數,不含未登記之療養床。
每萬人口病床數
床/萬人
每萬人口病床數=(病床數/戶籍登記人口數)*10,000。
執業醫師數
人
醫師包括西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西醫師係依醫師法規定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錄者。中醫師係依醫師法規定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錄者。牙醫師係依醫師法規定經牙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牙醫師證書,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錄者。
平均每一執業醫師(含中醫)服務人口數
人/人
平均每一執業醫師服務之人口數=戶籍登記人口數/執業醫師數。 醫師包括西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護理人員數
人
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及護士。護理師係經護理師考試及格或檢覈及格,領有護理師證書者。護士係經護士考試及格或檢覈及格,領有護士證書者。
平均每一護理人員服務人口數
人
平均每一護理人員服務之人口數=戶籍登記人口數/護理人員數。
調解概況
調解委員數
人
指調解委員會之委員數。
調解案件成立數
件
指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之案件。
調解成立比率
%
指調解成立件數占調解受理件數之百分比。
工商
鄉鎮自來水供水普及率
%
實際供水人數佔行政區域人數比率